山东省道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山东省道教协会,简称“山东道协”,英文译名为SHANDONG TAO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D.T.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信仰道教的公民自愿组成的爱国宗教团体和教务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带领全省道教徒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协助党和政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传承道教文化,兴办道教事业,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宗教和睦、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五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于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协助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维护道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联系服务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反映道教界意见和合理诉求,依法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履行公民义务。
(三)加强对地方道教团体、道教活动场所的教务指导,建立健全道教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加强道教思想建设,开展道教宣传工作,阐释道教教义教规,依法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
(五)加强教风建设,全面从严治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教职人员管理,健全道教教职人员奖惩机制和准入、退出机制。
(六)传承和弘扬道教优秀文化,开展道教文化研究与交流工作。进行道教学术与典籍研究,协助做好道教文物古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七)开展人才培养,加强对全省道教徒的教育培训,培养道教教职人员,组织学习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宗教事务条例》,提高道教徒整体素质,促进道教健康传承。
(八)开展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和社会服务工作,弘扬道教生态环保理念。
(九)加强与海内外道教界的交流,积极开展与港、澳、台及海外道教界人士的联谊工作。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八条 全省道教代表会议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省代表会议职权为: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经费筹集管理办法;
(六)决定终止事项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全省代表会议名额及产生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议研究确定。全省会议代表由各市道教协会或宫观自下而上推荐产生,经山东省道教协会审核确定。
第十条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全省代表会议每届五年,期满后不再延期。代表会议由理事会召集,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全省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全省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会的任期与全省代表会议相同。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履行全省代表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决定各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省代表会议;
(四)向全省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涉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法建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的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和延后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涉宗教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特殊情况下可委托副会长召集或主持上述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全省代表会议、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一般应当在团体驻会办公,特殊情况下,会长不能驻会的,应当由常务副会长负责团体日常工作。副会长中应当至少有一位驻会。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举行。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本会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级道教协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报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置名誉职务。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请授予。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委派。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第四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信息公开办法》《代表选举办法》《经费筹集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省内地方道教协会和道教场所等缴纳的道教事业发展经费;
(三)道教徒与信教群众自愿捐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可以委托第三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经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代表会议审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日山东省道教第七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