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继承道教传统,加强冠巾活动管理,规范冠巾仪式,根据《中国道教协会章程》以及《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冠巾是全真派弟子正式出家入道成为道士的传统仪式,是申请认定道教教职人员身份的必要条件。
第三条 冠巾活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
第四条 申请冠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年满20周岁,身心健康,品行端正;
(三)有传统的师承法派,自愿受持三皈五戒,满发大领,出家住观满2年;
(四)熟习道教基本经典、基本常识,遵守全真派基本威仪规范。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师父(度师)书面推荐,经所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常住宫观同意,可以向举办冠巾活动的宫观申请。师父(度师)已经羽化的,由从道所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常住宫观出具推荐函。
从道所在地,是指现常住的宫观、现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所在地。
第六条 申请冠巾,一般向从道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提出。
因从道所在地条件所限,确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冠巾的,由本人常住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推荐证明,冠巾宫观进行核验;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宫观出具推荐证明。
第七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
(二)有合格的度师、冠巾师和拢发师(引进师)等三师,能如法如仪举办冠巾仪式;
(三)有冠巾活动所需法物、配套设施及相关经费。
第八条 冠巾活动一般为期2-3天,应包括冠巾法事活动、讲经、说戒及相关培训。
第九条 冠巾师和拢发师(引进师)人选由承办宫观提出,主办单位礼聘。
第十条 “三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爱国守法,品德服众,身心健康;
(二)道风端正,道相庄严,能主持冠巾仪式;
(三)具有较高的道学素养,能够讲经说法,开示后学;
(四)冠巾10年以上,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第十一条 宫观承办冠巾活动应当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拟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次序上报至主办冠巾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
(二)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对申请冠巾者进行资格审查后,将申请材料和冠巾人员基本信息表,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次序报至主办道教协会进行审验、考核,并申领冠巾证和冠巾状;
(三)按照传统科仪,举行冠巾仪式,由承办宫观当坛颁发冠巾状;
(四)完成冠巾仪式后,由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向受冠巾者颁发冠巾证。
第十二条 冠巾活动结束后,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应对冠巾者登记造册,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审核后报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冠巾活动的,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冠巾活动的道教协会将相关材料移交其原推荐单位备案。
第十三条 冠巾证由中国道教协会印制,冠巾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根据中国道教协会规定式样自行印制。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申领冠巾证,须报送相应的证件使用情况信息等。
第十四条 承办宫观可向受冠巾者适当收取必要费用,费用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五条 承办冠巾活动的宫观不遵循本办法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宣布冠巾活动无效,不予备案。
第十六条 对有关组织及个人审核不严、弄虚作假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依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