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六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2005年6月24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自身建设,继承正一派授箓传统,规范授箓活动,健全教制仪规,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正一派道士授箓活动由中国道教协会主办,承办宫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协办,授箓宫观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行授箓活动。
第三条 中国道教协会举办正一派道士授箓活动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同意。
第四条 宫观申请承办授箓活动的程序:
(一)拟承办授箓活动宫观经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中国道教协会决定。
第五条 承办授箓活动的宫观须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有授箓历史传统;
(二)管理组织健全,道纪严明;
(三)有举行授箓科仪法事活动的能力;
(四)有授箓活动所需法物、配套设施及相关经费。
第六条 箓坛大师即传度、保举、监度三大师和护道、护经、护法、护箓、护戒、护坛六大师,由中国道教协会礼聘。
第七条 箓坛三大师、护坛六大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持戒精严,品德服众;
(三)通达典籍,为人师表;
(四)道相庄严,威仪可法;
(五)箓坛三大师应传度20年以上、护坛六大师应传度10年以上,熟悉授箓仪轨,具有相应的经箓品秩:初授箓箓坛大师应已升授,升授箓箓坛大师应已加授,加授箓箓坛大师应已加升,加升授箓箓坛大师应已晋升。
第八条 经箓品秩分为五等:初授太上三五都功经箓,升授太上正一盟威经箓,加授上清三洞五雷经箓,加升上清大洞经箓,晋升上清三洞经箓。箓生的法职道位依天坛玉格给凭。
第九条 申请受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信仰纯正,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威仪端庄,持守正一规戒;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师承法派,传度2年以上;
(三)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
(四)熟悉掌握道教教理教义、基本经典、道教威仪等。
第十条 申请受箓的程序:
(一)申请受箓,本人填写中国道教协会监制的申请表,经从道所在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或常住宫观同意,按县、设区的市道教协会的次序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从道所在地,是指现常住的宫观、现任职的道教协会、道教院校所在地。
散居正一派道士向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经设区的市道教协会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本人从道所在地未成立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的,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宫观提出,向中国道教协会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根据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同意的,按分配名额择优推荐,报中国道教协会。
直接向中国道教协会提出申请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审核。
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受箓。
(三)中国道教协会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准许参加临坛考核。
(四)临坛考核合格者方可入坛受箓,统称箓生。
第十一条 初授满3年后可申请升授;升授满8年后可申请加授;加授满12年后可申请加升。
第十二条 箓生晋级经箓品秩,应通习相应品阶的经典,通过临坛考核并经箓坛大师复核,凭道德功行方可晋级。
第十三条 经过授箓的正一派道士,箓坛当坛发给经箓和箓牒。经箓须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后,由承办宫观印制;箓牒由中国道教协会监制,并加盖中国道教协会授箓专用章,作为正一派道士经过授箓的凭证。
第十四条 授箓人数由中国道教协会根据承办宫观实际情况确定,箓坛不得擅自增加。初授箓活动时间不少于8天,升授及以上品秩的授箓活动时间不少于5天。
第十五条 承办宫观可向箓生适当收取必要的费用,费用标准由中国道教协会核定。
第十六条 经过授箓的正一派道士放弃道教信仰或严重违规犯戒,由从道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其情况进行核实,报中国道教协会核准其所持箓牒失效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由从道所在地道教协会或常住宫观核实上报。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举行正一派道士授箓活动的,由中国道教协会公布其授箓活动及所发箓牒均无效,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