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7日 3月27日 星期一 济南
规章制度
中道协《道教宫观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修订

(2010年6月23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八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2020年11月27日中国道教协会第十次全国代表会议修订;2023年11月28日中国道教协会十届四次常务理事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教宫观管理,维护道教界合法权益,保障道教活动正常进行,更好地造福社会、服务信众,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团体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宫观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顺与社会稳定。接受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领导和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

第三条 宫观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并报县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宫观应当在所在地道教协会教务指导下,民主协商产生管理组织,由道教教职人员、所在地信教公民代表和其他有关人员等组成,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应当三人以上,设负责人一名。宫观管理组织成员的产生、惩处、调整,应当征求所在地道教协会意见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管理组织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任,任期届满应当在所在地道教协会指导下进行换届。特殊情况经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可以提前或延后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 宫观管理组织负责人一般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兼任一个道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负责人。兼任道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经拟兼任的道教活动场所所在地道教协会同意,由该场所将兼任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第七条 宫观管理组织成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三)遵守教规戒律以及道教协会和道教活动场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具备一定的道教知识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作风端正,为人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宫观管理组织成员应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管理组织成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收养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宫观应根据实际情况,赋予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宫观传统执事的职责和名称,实行传统的执事制度。

第九条 宫观应当建立管理组织成员考核制度,及时调整不称职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成员。管理组织成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二)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生活,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破坏不同宗教之间以及本宗教内部和睦的;

(四)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参加非法宗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或者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的;

(七)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宫观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八)不遵守道教协会制定的规章制度的;

(九)不服从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规戒律的行为。

第十条 管理组织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团结和引导常住道众和信众爱国爱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道教中国化方向,积极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教内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依法组织开展道教活动;

(四)带领常住道众遵守教规戒律;

(五)维护宫观和常住道众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本场所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档案、治安、消防、文物保护、食品安全和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六)安排、处理宫观的道教活动和日常事务,办好教务和宫观自养,自觉抵制和治理商业化问题;

(七)团结和引导常住道众和信众,正信正行,服务社会;

(八)积极组织道众参玄悟道,营造学习修行的良好氛围,完善学修并进的奖励机制,开展学经、讲经和道学研究,提高道众各项素质,大力培养道教人才;

(九)保护和维修宫观建筑、文物古迹,保护宫观环境,搞好宫观安全消防、清洁卫生,倡导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设“文化宫观”、“和谐宫观”、“生态宫观”;

(十)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十一)定期向宫观常住道众报告工作,重大问题提交常住道众民主讨论;

(十二)开展对外友好往来;

(十三)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一条 涉及道教教职人员聘任及解聘、举行大型道教活动、成立法人组织、重大经济决策、大额支出、固定及无形资产处置、宫观建设和对外交流等重大事项,宫观管理组织应当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将会议记录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管理组织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管理组织成员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经管理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 道众管理

第十二条 宫观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自养能力,合理确定宫观常住人数,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宫观应加强常住收徒管理,可选收爱国守法,身心健康,本人自愿,家庭同意,有一定文化修养,年满18周岁的信教公民,对其信仰、秉赋、品德、才能等方面进行1年以上的住观考察,其中考察合格且虔心奉道的,由宫观管理组织批准其拜师。拜师人和收徒人应自主双向选择确定师徒关系,经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后,按传统举行拜师仪式,并及时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报告。

收徒人应符合冠巾或传度5年以上、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遵守规戒等条件。

收徒人对徒弟应尽到考察、教导和监管的责任,禁止滥收徒弟。

第十四条 宫观应加强选定常住的管理,道众可以向宫观管理组织申请常住,经宫观同意后,正式确定为常住,并向所在地道教协会和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挂单道众申请常住,应挂单考察1年以上,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道籍转隶手续。

第十五条 宫观应当按照《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担任或者离任宫观主要教职的道教教职人员办理任职或者注销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宫观应当建立常住人员档案,并将接收、变更、惩处道教教职人员等有关情况,在三十日内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特别是对年轻道众的培养,积极推荐年轻道众参加道教院校的教育和各类道学及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鼓励道众学习文化技能。

第十八条 宫观要加强对道众的道风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宫观管理制度和教规戒律,严格落实早晚功课、传统仪范等日常修持,纯正道风,道俗有别。

第十九条 宫观要加强对外来挂单人员的管理,外来人员留观住宿,必须核验其身份证、教职人员证(或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并进行妥善安排,按国家户籍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对随意收留人员,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宫观管理组织要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宫观应加强常住道众外出参学的管理,宫观管理组织同意常住道众外出参学朝山,应出具有限期的推荐证明。逾期不归的,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分别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宫观应妥善安排道众住房,乾道和坤道应分观或分院居住。

第二十二条 宫观应建立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本场所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组织道众学习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道众网络言行。

第二十三条 宫观应规范接纳和管理皈依弟子。引度皈依弟子,应对申请皈依的信众进行必要的道教知识培训,按照传统举行皈依仪式。要加强皈依弟子管理,引导其爱国爱教、正信正行,遵守教规戒律、禁忌和宫观管理制度,不干预宫观内部事务。

第二十四条 宫观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为常住道众办理社会保险,安排好退居道众的住宿及生活保障,妥善处理常住道众羽化的善后事宜。

第四章 道教活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道教活动必须在《宗教事务条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宫观开展道教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规戒律,讲经讲道内容应当适合我国国情特点和时代特征、融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十六条 宫观内不得从事扰乱社会治安和危害公众身心健康的违法乱纪活动,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商业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宫观组织、举行道教活动,应当坚持规模适当、厉行节约、安全有序的原则,不得影响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宫观举办大型道教活动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宫观不得擅自到本场所外组织、举行道教活动。

第二十九条 宫观组织、举行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道教活动,应当报所在地道教协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进行。

第三十条 宫观开展培养道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道教教育培训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授课教师、教学内容、招生范围、培训时间等。

第三十一条 宫观应当规范设置和摆放陈列物,引导信众文明燃香,依法依规开展放生等活动。

第三十二条 宫观可以编印、发送道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出版公开发行的道教出版物,可以经销道教出版物、道教用品和艺术品等。编印、发送道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版公开发行的道教出版物,应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并不得含有《宗教事务条例》禁止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 外国道教信徒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在宫观过道教生活。宫观在与国外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平等友好、相互尊重的原则;宫观在与港澳台道教界交往时,应坚持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宫观可以按照道教传统接受信徒个人或组织的供养和捐赠,但不得强迫或摊派。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宫观可以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从事互联网道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财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宫观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严格执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宫观应当配备专业财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管理好财务档案,重大开支要由本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财务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宫观的功德箱、捐款箱须指定三人管理。功德箱、捐款箱开启时,该三人应同时在场,点清捐款数额,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宫观财务人员入账。

第三十九条 宫观的经济收入都必须纳入财会账目。宫观应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将经济收入及时存入该单位结算账户。宫观经济收入主要用于日常开支,道教活动支出,安排道众生活,维修宫观,保护文物古迹、环境,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宫观财物据为己有。

第四十条 宫观的一切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必须登记造册,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报废,须经宫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 宫观要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每项收入和支出,单据、账目清楚,符合财务手续,并接受道教协会及道众监督,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检查和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二条 宫观使用的土地和所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安全和消防管理

第四十三条 宫观要严格执行国家治安、消防规定,建立岗位责任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四十四条 宫观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人身安全、文物安全、财产安全以及道教活动安全。

第四十五条 宫观管理组织负责本宫观安全管理工作,管理组织负责人为本宫观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六条 宫观应当成立安全管理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安全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本宫观的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和应急预案,明确安全责任;

(二)按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安全设施、器材,设置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验、维修记录存档备查;宫观必须完善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并按规定更新,备有消防用水;缺乏水源的地方,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要保证消防通道出入口的畅通;宫观必须加强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庙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严禁在殿堂内进行生产和生活用火用电;设置“严禁烟火”和“严禁吸烟”等明显标识,引导信众在指定地点燃点香蜡和表纸等;

(三)定期组织对本宫观人员和信众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和安全演练;

(四)定期组织消防、食品、卫生、建筑、文物等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安全档案;设置安全监督员监督,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高道众消防意识和消防技能,及时消除火险隐患,防止火灾发生,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五)开展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本宫观的正常秩序;

(六)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活动,抵制宗教极端思想,防范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

宫观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众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第四十七条 宫观举办大型道教活动要有处置突发事件预案,防止出现安全事故。

第四十八条 宫观必须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宫观必须遵守国家建筑工程安全有关规定。

第五十条 宫观主办大型道教活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安全保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全面排查、整治宫观内外安全隐患,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配备与道教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保人员和疏散引导员等相关工作人员;

(五)开展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六)确保道教活动现场安全、有序;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职责。

第七章 文物和环境保护

第五十一条 宫观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对场所内的文物登记造册,指定专人管理,制定保护措施,严防失窃。宫观的文物保护、建筑的维修,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赠送、抵押、变卖宫观的文物。

第五十三条 宫观内拆建、改建和新建相关设施等,必须报请所在地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四条 宫观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引导信众文明敬香、合理放生,保护好宫观的自然环境。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宫观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宫观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设立档案管理员,提高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七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材料整理符合规范。归档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五十八条 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章 自养产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 宫观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开发利用自身优势资源,依法开办自养产业,为维持宫观的正常运转和发展道教事业提供稳定的经济支持。

第六十条 依法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传统和仪轨开展各类道教服务适当收取的费用,经营符合道教传统的饮食、住宿、养生、医药、文化、艺术、培训等服务产业的收入,按照传统开展农业、林业、手工业等生产事业所得的收入,合法使用土地、房屋取得的收入,举办与道教和宫观相关的文化活动、公益活动、宗教活动取得的门票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属宫观正常自养。

第六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商业化行为:把道教名山或场所作为企业资产打包上市,未经批准参与或组织在宫观之外开展道教活动收取捐献,违规修建大型露天造像聚敛钱财,诱骗游客和信众利用烧高香等形式收取高额费用,利用道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迎合商业资本借教敛财,将房产出租或出借给单位和个人经营会所牟利,从事违背道教宗旨教义或有损道教形象及利益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宫观内设置商业和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和展览等,如确属必要,须经宫观同意。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宫观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宫观应当设立监事(三名以上监事可以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本宫观管理组织及其成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教规戒律和道教协会、本宫观制定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宫观管理组织召开会议,监事(监事会)应当列席。

监事由所在地道教协会、信众代表和登记管理机关推选产生,任期与管理组织成员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管理组织成员及其近亲属和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第六十五条 道教协会应当指导宫观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督促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的宫观进行整改。

第六十六条 宫观应当接受道教协会的教务指导以及信教公民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 道教协会收到反映宫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道教协会规章制度情况的,应当配合宗教事务部门调查核实,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提倡宫观之间互相支援与协作。

第六十九条 各地道教协会和宫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十条 道教其他固定活动处所参照本办法执行,且不得举办大型道教活动,不得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不得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和宗教用品,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